缅甸联邦政府国家卫生部
批令编号:1/2010
缅历1372年7月7日
(新历2010年10月15日)
按照1972年缅甸联邦《国家公共卫生法》赋予的权力,为了与《东盟化妆品指令》规定相适应,国家卫生部特颁布此令。
化妆品批令
第一章
化妆品生产与销售
1. 化妆品生产商必须按规定详细填写(化妆品-1)表,向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提交化妆品生产申请。
2.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对提交上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,如经卫生局核准,须向申请人颁发同意化妆品生产批文。
3. 化妆品生产批文有效期为3年,自批文颁发之日起生效。
4. 化妆品生产公司、工厂、作坊经营者或负责人须将化妆品生产所需原材料、所含成分类别、产品检验方式等信息材料,递交给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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